(2015)绥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西安凯盛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陆温良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委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崔家湾镇邱家硷村人。西安某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9000元及利息9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陆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某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陆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已兑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