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浩、张建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庞浩,张建民,李秀丽,庞艳杰,庞瑞欣,史庆福,刘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庞浩,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民,农民。被执行人李秀丽,农民。被执行人庞艳杰,农民。被执行人庞瑞欣,农民。被执行人史庆福,农民。被执行人刘瑞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浩、张建民、李秀丽、庞艳杰、庞瑞欣、史庆福、刘瑞娟(2014)坊商初字第4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860646.06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庞浩、张建民、李秀丽、庞艳杰、庞瑞欣、史庆福、刘瑞娟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