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周永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杨占春,周永,苏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井建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占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周永,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苏贞会,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贞会存款159165.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刘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