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周永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杨占春,周永,苏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井建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占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周永,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苏贞会,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贞会存款159165.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刘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