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234-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晋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庞姝华,山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开民三初字第234-2号及23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杨某在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款17178605.96元。现因本案已于2015年2月6日调解结案,原告姜某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在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款17178605.96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在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款17178605.9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韩 刚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人民陪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