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商终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关清。委托代理人:黄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佳明。委托代理人:陈胤筱。上诉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790元,减半收取1339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