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执字第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庆春与朱大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春,朱大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475-2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春,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朱大训,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赵庆春与被执行人朱大训民间借贷纠纷(2010)肥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昭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