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江朝万,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朝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27号附1号4-9,组织机构代码76888113-2。法定代表人朱万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朝万,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江朝万,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向阳街208号,组织机构代码K3919701-5。负责人周永红,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朝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朝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朝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重庆桦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朝万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