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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立民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丁俊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俊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立民催字第55号申请人:丁俊峰,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丁俊峰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443037230601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同安支行,出票人丁俊峰,票面金额80000元,收款人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丁俊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