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278xxxx。负责人:王亚林,主任。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管仲城市花园39栋2♯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586818-2。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675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