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达标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诺登鞋业有限公司、林清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达标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市诺登鞋业有限公司,林清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达标鞋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钊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铭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诺登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聪,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清聪。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达标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诺登鞋业有限公司、林清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泉仲字第11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泉州诺登鞋业有限公司、林清聪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庄铭聪到庭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被执行人林清聪也于案外履行部份欠款,本案可延长执限或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