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世伟与王亚鹏、王云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王亚鹏,王云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19-1号原告王世伟,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被告王亚鹏,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被告王云龙,男,汉族,成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伟诉被告王亚鹏、王云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亚鹏驾驶的豫A2ZS**号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8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A2ZS**号货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传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