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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洪伟程与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程,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704号原告洪伟程。被告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长庆路279-280号(长庆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邵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祥华(受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伟程诉被告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客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伟程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洪伟程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