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香淑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淑,日照雪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淑,居民。被执行人日照雪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阳光华府大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咸弘万,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香淑与被执行人日照雪岳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款14850元、经济补偿款2700元,合计1755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其后双方当事人庭外就本案的执行事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1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对不足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并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94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