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桂苓与李超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苓,李超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赵桂苓。委托代理人XXX,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群。委托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桂苓诉被告李超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苓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