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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玉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玉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55号罪犯叶玉良,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锡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玉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2月2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7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叶玉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装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叶玉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玉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