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与郝广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67号。负责人:赵月霞,经理。被告郝广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与被告郝广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广献名下的冀D×××××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郝广献名下的冀D×××××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金峰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