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田海燕与颜世豪、严正洪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海燕,颜世豪,严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海燕,女,1972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世豪,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正洪,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田海燕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海燕上诉称:一、讼争协议仅仅用来掩盖高息借贷,并未真正履行。二、本案不能简单地以虚假的《项目退出协议》认定本案为担保合同纠纷,应当追加广西金木公司为共同被告,以查明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而该公司地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且讼争合同履行地在广西南宁市,上诉人现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将本案移送当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审查属程序性审查,上诉人关于讼争协议仅仅用来掩盖高息借贷,并未真正履行的主张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2012修正)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佳佳审 判 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