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汾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秋英与贾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汾民初字第947号原告赵某,女。被告贾某,男。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18个月利息3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有调味厂、卖酒门市,有能力还款,打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归还了3个月利息6000元外,其余本息拒绝归还,现拖欠25个月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所欠25个月的利息50000元,共计150000元;给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当时约定利息为2分。2014年3月15日结账时,重新打下欠100000元本金和18个月利息36000元的条子。2014年3月15日打条子后,答辩人又归还过原告4个月的利息,每月2000元计8000元,原告未出具任何手续。答辩人暂无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言明利息为月息2分。原、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重新更换借据,结算后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今借到赵某现金壹拾万元正。利息欠18个月计叁万陆仟元正。总计拾叁万陆仟元正。贾某,2014年3月15日”借据一支。之后被告归还过原告3个月利息计6000元,其余本息未予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辩称2014年3月15日重新出具借条后归还了原告利息4个月8000元,被告无举证,原告认可给付过3个月利息6000元,本院认定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应予归还,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归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此款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直至借款归还完为止;二、被告贾某归还原告赵某截止2014年3月15日的利息36000元,已付6000元,尚应归还30000元;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郭汾生审判员 蔚建中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