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蒙古族,文盲,系神树畔煤矿筹建处负责人。2014年12月24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字(2015)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谦、薛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4月份至2014年期间,在筹建陕西省西安市朗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神树畔煤矿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麻黄梁镇断桥村推毁林地用于新建煤矿主矿区、通风井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经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推毁林地地类为防护林(特灌林),推毁面积为327.21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曹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林地权属证明、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国家对林地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