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