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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小宁、杨红历与杨红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宁,杨红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小宁,农民。被告杨红历,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XX街。负责人乔柯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宁与被告杨红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