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张若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张若祚,陈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101号。委托代理人虞斌、虞媛,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景城市花苑20幢2单元504室西面。法定代表人张若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若祚。被执行人陈赛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张若祚、陈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无存款,抵押资产已处置受偿,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