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詹世成、彭升红诉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小红、刘飞、张再超、陶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世成,彭升红,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小红,刘飞,张再超,陶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詹世成,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彭升红,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卫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乾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郝小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刘飞,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令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再超,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汉文,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望,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居多韬,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世成、彭升红诉被告淮南市万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小红、刘飞、张再超、陶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