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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明哲诉曹亚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杨明哲,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亚芬,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哲与被告曹亚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明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