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民终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宋某某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原审诉讼第三项为分割夫妻共有的位于广东惠州及深圳市的不动产,鉴于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属问题且该不动产权属争议系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而非因不动产的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