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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贵生与宽城盛隆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生,宽城盛隆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刘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徐贵生。被告宽城盛隆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罗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才亚光,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生与被告宽城盛隆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徐贵生负担。审 判 长  许先权审 判 员  宋敬宏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