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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雷荣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荣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荣贵,小名雷毛。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4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抓获,寄押在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同月3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汪思恩,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荣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荣贵及其辩护人汪思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2月21日,原广水市水利派出所组织人员在库区进行巡逻。22日6时40分,广水市飞沙河水库管理员闵某在对飞沙河水库进行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雷荣贵在该水库偷鱼。遂追撵被告人雷荣贵,在被闵某拦住后,被告人雷荣贵持划船的桨板将闵某头部打伤后逃走。闵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指控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雷荣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荣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雷荣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抓获后,将自己外逃期间打工所争积蓄赔偿给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要求在七年以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广水市飞沙河库区偷鱼现象较严重,1995年12月21日晚上,原广水市公安局水利派出所组织人员在库区进行巡逻。至22日6时40分,飞沙河水库管理员闵某在对飞沙河水库进行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雷荣贵在该水库偷鱼。被告人雷荣贵见自己偷鱼被发现,遂上岸逃跑,闵某在后欲抓住被告人雷荣贵时,被告人用手中划船的桨板将闵某打了一下后继续逃跑,闵某因被伤及头部,撵了一段感觉不适坐在地上,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雷荣贵畏罪潜逃在外。2014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雷荣贵归案后,将其潜逃期间打工积蓄46000元补偿给被害人闵某妻子,并取得被害人妻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雷荣贵户籍证明,证实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及寄押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雷荣贵于2014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抓获,寄押在中山市看守所。3、证人陈某甲陈述,证实了她前夫雷毛和她生活期间,曾对其讲述过他因在水库偷鱼被发现,打伤了巡库的人才跑出来打工。4、证人雷某、周某甲证言,证实了他们的大儿子雷毛在1995年去水库下网偷鱼后跑了。后来听公安局的说他是网鱼时被照水库的老闵发现了,雷毛打了老闵,第二天,老闵没有被救过来死了。5、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了他在时任水利派出所所长期间,因飞沙河水库经常有人偷鱼,1995年12月22日,他们所就安排了一次联合巡库活动。闵某和李某一个组。当日凌晨两点开始行动,到早上7、8点时,闵某说他们组发现了雷毛偷鱼,闵就去撵雷毛,结果被雷毛用伐船的浆板打了一下头部,闵感觉不行了,他就安排车将闵某送到医院,第二天就死了。去抓雷毛时,雷毛已经跑了。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了1995年冬季的一天,他和其他人一起巡逻到飞沙河水库二里关的岔沟处看见水下有渔网。他和闵某就在该处守候偷鱼人。第二天早上6、7点,他和闵某看见有人伐着轮胎收网。闵某说这几个偷鱼的是二里关的人,闵去偷鱼人回去的路边拦截,他去后面堵。走了一段后他和闵某会和时,闵说他拦偷鱼人雷毛时,被雷毛用桨板打了一下头。看上去头皮没有破,额头有点肿。半小时后,船来接他们朝管理处,闵讲了事情的经过。到宿舍后,闵某发生呕吐,人昏迷了。送到医院后第二日死了。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了1995年冬季的一天早上,他看见一群人将闵某抬着到飞沙河管理处,闵已经昏迷了。后送到医院没有抢救过来死了。听说是雷毛用桨板打了头部造成了。8、证人丁某证言,证实了他听妻子说其娘家大哥雷毛在十几年前在飞沙河水库偷鱼时被水库管理人员发现了,后管理人员撵雷毛时,雷毛用桨板打中了那人头部,打死了那人。9、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了1995年期间,他正在飞沙河水库派出所上班。那年12月22日凌晨二点,他们搞集中统一巡逻行动,闵某和李某一组,到早上八点左右,几个巡逻组都回来时,他看见闵某睡在船上,意识不清了。李某说是闵某在巡逻时碰到一个叫雷毛的青年偷鱼,闵去撵雷毛时被用桨板打了。后来见闵某越来越不行了,就送医院,第二天死了。10、证人郑某、袁某证言,证实了闵某生前家庭及户籍所在地情况。11、被告人雷荣贵供述,证实了他在1995年底,他去飞沙河水库偷鱼时,被巡逻的闵某发现了,闵撵来捉他时,他因害怕被捉住罚款,就顺势用桨板打了闵一下,然后就朝山上跑去。在山上躲着时看见闵某走了几步就倒下了,他感觉有些严重就回家拿了点钱坐车到了广东。在广东一直用买来的假身份证或者用其表兄弟的身份证登记打工。12、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闵某系因钝器暴力所致硬膜外血肿、脑水肿、脑疝形成而导致死亡。13、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雷荣贵归案后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14、刑事照相、视听资料等记录了本案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荣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辩护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其在七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能证实本案具有减轻处罚的证据,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雷荣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补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荣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玖春审判员  邱卫忠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