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牛涛与张羽君、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涛,张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牛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应,女,汉族,系牛涛之妻。被执行人张羽君,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6号。负责人张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涛赔偿款102060元,负担执行费1460元,责令张羽君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涛赔偿款247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元,执行费3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如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颖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