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何永才与孟建军及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才,孟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何永才,男。被执行人孟建军,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负责人席文红,男,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长武县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5212236-9。申请执行人何永才与被执行人孟建军及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何永才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建军赔偿其医疗费6746.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40元,计人民币7186.58元;要求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赔偿其医疗、伤残等费用126489.40元,合计人民币133675.98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何永才又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孟建军给付其人民币2000元及诉讼费440元,下余4746.58元由其自行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孟建军已按权利人何永才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人民币2440元。被执行人人保财险长武支公司也已主动履行人民币126489.4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28929.40元已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权利人何永才应收取崔俊英诉讼费1760元,依照判决崔俊英已垫付其人民币2513.70元,双方相互抵顶后权利人何永才应退回崔俊英人民币753.70元,剩余128175.70元本院已根据权利人何永才的书面申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长武支行汇到其6228480470676529717帐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