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汝平与田松辉、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平,田松辉,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794号申请执行人刘汝平。被执行人田松辉。被执行人王东升。关于刘汝平与田松辉、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73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元,执行费2501(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