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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茹阿兴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茹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茹阿兴。上诉人茹阿兴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标的巨大,达一百多万,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茹阿兴请求法院判决被诉人胡晶晶立即归还其在胡晶晶名下的房屋三证,更正为上诉人儿子名下。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