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闫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闫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闫建武。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闫建武违法建设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月29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已自行全部履行义务,于2015年2月6日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祁建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