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闫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闫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闫建武。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闫建武违法建设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月29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已自行全部履行义务,于2015年2月6日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祁建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