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世根与陈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根,陈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陈世根。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根诉被告陈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行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