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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世根与陈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根,陈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陈世根。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根诉被告陈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世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行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