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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郑欣玉与延吉千盛购物广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郑欣玉,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告延吉千盛购物广场,地址为延吉市人民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丁元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鹏,该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欣玉诉被告延吉千盛购物广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欣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房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