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海峰与黄丽芳、姚天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峰,黄丽芳,姚天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杨海峰,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黄丽芳,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庆阳六中教师,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姚天慈,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峰与被告黄丽芳、姚天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峰于2015年2月6日提交申请,以其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海峰负担,退��原告杨海峰775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