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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海峰与黄丽芳、姚天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峰,黄丽芳,姚天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杨海峰,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黄丽芳,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庆阳六中教师,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姚天慈,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峰与被告黄丽芳、姚天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峰于2015年2月6日提交申请,以其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海峰负担,退��原告杨海峰775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