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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忠平与史会林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平,史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平,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史会林,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平与被执行人史会林(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76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0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郊乡秃尾村,面积38.85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