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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22号原告李雪松。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5200-6。法定代表人王建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柯军霞,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建国,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雪松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行政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 欣审 判 员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