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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金鸣与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鸣,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金鸣。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653861-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区(鸿运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平,该公司董事长。金鸣申请执行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锡新劳仲案字(2014)第36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同意并确认于2014年5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被执行人远豪公司同意并确认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有八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医疗费及护理费合计23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实际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工伤待遇65000元,则被执行人另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伤赔偿款85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为9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远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远豪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扣划远豪公司的银行存款6974元发放给申请人;远豪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远豪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共计23辆,本院在另案中均已办理了轮候查封,但因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远豪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远豪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8302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锡新劳仲案字(2014)第36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海亮审判员  孙东飞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仁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