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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曾昭喜与李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喜,李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曾昭喜,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迪胜,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曾昭喜与被告李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曾昭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迪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昭喜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曾昭喜负担。审 判 员  肖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