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玉华与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华,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华,居民。被执行人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磷化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法定代表人刘汉民,董事长。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的银行存款2328795.16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2009)201200032号),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松滋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肖玉华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2009)20120003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开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