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