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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利红因与被上诉人卢心朋、第三人卢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利红,又名郭小丽,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心朋,又名卢新鹏,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跃刚,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卢淑英,又名卢素英,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利红因与被上诉人卢心朋、第三人卢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郭利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利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利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郭利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泽审 判 员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