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国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田国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增斌,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增辉,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孙首备,单位职工。被告:田国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国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