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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邹汉钰与邱大平、邱大福、邱大琼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邹某某,男,193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邱某甲,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邱某乙,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邱某丙,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邱某丁,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邱某戊,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金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