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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7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300972-3。法定代表人:王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考东村××号。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与张汝锦(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XX应偿还的款项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XX及其丈夫张汝锦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及其丈夫张汝锦银行存款35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