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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陈国平、李树武、李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陈国平,李树武,李红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被告陈国平。被告李树武。被告李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诉被告陈国平、李树武、李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224元,保全费279元,合计5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