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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舒茂芬与翁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茂芬,翁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20号原告舒茂芬。被告翁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茂芬与被告翁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茂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翁最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