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舒茂芬与翁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茂芬,翁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20号原告舒茂芬。被告翁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茂芬与被告翁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茂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翁最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