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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徐家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秋月,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灿,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XX博。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莫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