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从宝与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宝,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王从宝,男,1972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门民初字第1106号王从宝与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千四百六十八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艾谨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