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法林、张小波与张小波、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拟稿签发:核稿:拟稿:窦颖东存卷4份,共印10份主送:各方当事人备考: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34号原告:吴法林。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朱晓芬。被告:张小波。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法林诉被告张小波、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法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法林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法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55元,减半收取732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7.50元,由原告吴法林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卡 文 来源:百度搜索“”